
【考点精讲】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范围(税法Ⅰ)
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转让非专利技术: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一般
性技术服务。
注意: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土地增值税具体的征税范围是什么?(税法Ⅱ)
(一)基本范围包括: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③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具体情况判定:
1.房地产继承、赠与
(1)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的赠与。以下情况之外的赠与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2.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的抵押,抵押期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抵押期满所有权转移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易错易混辨析】
各类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他费用的处理(财务与会计)
(1)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费用,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非企业合并,都是要计入当期损益的。
(2)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除了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都是计入当期损益的。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
(3)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直接交易费用是冲减资本公积的,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是以债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该计入利息调整。
(4)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收益,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的交易费用,应该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
【历年考题剖析】
在民法理论上,代理有不同类型。关于代理概念和代理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代理
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行使代理权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C.本代理是指转委托的代理
D.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制度。选项A是特别的代理的定义,而非一般代理的定义。所以选项A错误。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是间接代理的定义,而非直接代理的定义。所以选项D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代理的种类”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特色班模拟题(一)多选第8题中进行了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