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税法Ⅱ)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上述所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疑难问题解答】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追溯期间的确定(财务与会计)
1.会计政策变更
(1)追溯调整: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数据也应该一并调整。
(2)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际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4)企业因账簿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引起当期期初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无法确定的,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前期差错更正
(1)追溯重述:将前期重要差错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数据也应该一并调整。
(2)确定前期重要差错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当期期初确定前期重要差错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际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易错易混辨析】
债的概括承受与债的混同如何区分?(税收相关法律)
债的概括承受属于债的移转范畴。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比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来甲经乙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那么甲退出了原合同关系,此时丙、乙成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混同属于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比如,甲欠乙1000万元,乙对甲的一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后乙被甲吸收合并,则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归属于甲一人,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与所有权也归属于甲一人,这就产生了混同,甲乙之债消灭。(2)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甲公司兼并了丙公司,由于债务人不能自己为自己提供保证,所以此时债务人与保证人归于一人,保证债务由此消灭。(3)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比如,A公司欠B公司债务,后来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此时债权与债务都归属于B公司。
【历年考题剖析】
行政复议期间,下列情形中,行政复议中止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10年)
A.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B.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C.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D.申请人死亡,无近亲属
E.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AB
解析: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选项C给出的条件不全面,如果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如果确定了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D、E,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