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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7.10)

2013-07-10 16:48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夏季的炎热很容易让大家的心情烦躁,调整不好就容易进入学习疲劳的状态,网校为考生朋友们介绍一些在夏日应注意的事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让大家更好地进入学习状态……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低价转让住房个税征收的讲解

>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和意义

>公司资本成本与项目资本成本

>成功求职之照片选择规则

>如何学习中级财务管理

>如何应对夏季高温学习疲劳

【名师专栏】

网校名师对《税法》科目中企事业单位低价转让住房个税征收的讲解(税法)

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①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③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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