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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7.09)

2013-07-09 17:32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税法Ⅱ)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疑难问题解答】

减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原则(财务与会计)

减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时候,对于被投资单位没有确认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投资单位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为这种情况下认为权益法开始的时点是第一次投资的时候,在两次投资之间,除了净损益影响两次投资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会对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影响,一种是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样的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被投资单位会确认资本公积的情况,投资单位也需要对这部分变化做调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允价值上升了,这种情况下的资产增值被投资单位公司是不需要做任何调整的,也不需要确认增值的部分,即不用确认资本公积,这部分投资单位也不需要做调整。

【易错易混辨析】

怎样区分辨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税收相关法律)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历年考题剖析】

1.下列行政复议情形中,需终止行政复议的是(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09年)

A.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B.因不可抗力,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D.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2.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中,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11年)

A.不予代开发票

B.不予审批出口退税

C.给予较低的纳税信用等级

D.给予加收滞纳金

E.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答案:ACE

解析:选项B、D属于征税行为,只能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才能申请诉讼。

【答疑总结】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计税?有没有政策依据?(税法Ⅰ)

回复: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本身业务属于混合销售,但是税务处理比较特殊,视同兼营处理。参考下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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