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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7.05)

2013-07-05 16:40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取回权(税收相关法律)

取回权实际上是民法上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取回的财产是破产企业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比如,破产企业租用甲公司的设备,法院受理破产后,甲公司可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租给甲公司的设备。

(1)权利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规定的条件。

(2)出卖人的取回权。这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即使出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出卖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疑难问题解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税务代理实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责任,税务机关未履行的:(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易错易混辨析】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并代为支付拆迁补偿费究竟如何纳税?(税法Ⅰ)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中包括两笔收入,一笔是因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而取得的,按建筑业纳税;一笔是因从事代理行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而取得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纳税。

举例: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取得全部收入105万元,代委托方支付拆迁补偿费80万元;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收入125万元。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应纳服务业营业税=(105-80)×5%=1.25(万元)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25×3%=3.75(万元)

【历年考题剖析】

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在国内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30000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8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税法Ⅱ-单选题-2011年)

A.4800

B.5200

C.8800

D.7400

答案:C

解析:国内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A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

A国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税款=18600-15000=3600(元)

B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已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所以,B国所得不用在我国补税。

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3600=8800(元)

[点评]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计算”和“境外缴纳税款抵扣”知识点,属于很重要的知识点,属于常考题型。与正保会计网校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特色班模拟试题(二)单项选择题第19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对于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的理解(财务与会计)

(1)对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2)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如果交易的是存货:在交易发生当期,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存货公允价-存货账面价)×(1-当期出售比例)

(3)顺流逆流交易对净利润的调整是一致的:

在后续期间,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存货公允价-存货账面价)×当期出售比例

如果交易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交易发生当期,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成本)+(资产售价-资产成本)/预计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份/12)

后续期间,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成本)/预计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份/12)

顺流或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不应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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