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税法Ⅱ)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疑难问题解答】
年金现值系数、复利现值系数与内插法(财务与会计)
(1)年金现值系数适用于连续几个期间的等额现金收付的折现,复利现值系数适用于非等额收付时,对每一年的现金收付进行折现。例如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公允价值=本金×复利现值系数+利息×年金现值系数。
(2)“内插法”的原理是根据等比关系建立一个方程,然后解方程计算得出所要求的数据。
例如:假设与A1对应的数据是B1,与A2对应的数据是B2,A介于A1和A2之间,已知与A对应的数据是B,则可以按照(A1-A)/(A1-A2)=(B1-B)/(B1-B2)计算得出A的数值。
仔细观察一下这个方程会看出一个特点,即相对应的数据在等式两方的位置相同。例如:A1位于等式左方表达式的分子和分母的左侧,与其对应的数字B1位于等式右方的表达式的分子和分母的左侧。
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A1和A2的数值进行交换,则必须同时对B1和B2的数值也交换,否则,计算得出的结果一定不正确。
59×(1+r)^-1+59×(1+r)^-2+59×(1+r)^-3+59×(1+r)^-4+(59+1250)×(1+r)^-5=1000(元)这个计算式可以转变为59×(P/A,r,5)+1250×(P/F,r,5)=1000
该式子采用的是复利现值系数的思路做的,如果改为年金现值系数,每年的利息其实就是年金,要收取5年,所以说是5年期的,59×(P/A,R,5)+1250×(P/F,R,5)=1000
当r=9%时,59×3.8897+1250×0.6449=229.4923+806.125=1035.617>1000元
当r=12%时,59×3.6048+1250×0.5674=212.6832+709.25=921.9332<1000元
因此,9%<R<12%。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利率
1035.6179%
1000r
921.933212%
(1035.617-1000)/(1035.617-921.9332)=(9%-r)/(9%-12%)
解之得,r=10%。
【易错易混辨析】
在行政诉讼法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是否相同?(税收相关法律)
不完全相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8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历年考题剖析】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11年)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根据执业文书的性质,属于涉税鉴证类执业文书的是(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10年)
A.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B.税收筹划报告
C.涉税咨询答复报告
D.办税事宜建议报告
答案:A
解析:选项B、C、D都是涉税服务类的执业文书。
【答疑总结】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税法Ⅰ)
问题: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如何理解,能否举例予以说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比如某邮政企业党报党刊收入200万元,其他报刊500万元,合计700万元,这里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或者说,邮政企业不能分清党报党刊收入与其他收入,只有合计数700万元,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回复:上述举例中,若该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含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收入为700万元,则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为700万元×70%。
这样理解,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邮政部门并不是单独核算党报党刊发行收入的,而是包括在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中,这种情况下,视同整个报刊发行收入的70%为党报党刊发行收入,该部分免征营业税。属于针对这种情况给予的特殊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