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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6.26)

2013-06-26 16:12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税法Ⅰ)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确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其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征个税?(税法Ⅱ)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易错易混辨析】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中容易混淆的地方(财务与会计

1.后续计量模式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变更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该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注意,这里一定不涉及资本公积。

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该差额只在贷方反映。

3.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差额只在借方。

【历年考题剖析】

2005年9月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06年3月27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同年12月30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1年)

A.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债权,王某申报后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

B.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费用,可由法院裁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C.因机械厂已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判决中止王某申请的执行程序

D.对于王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应确定破产管理人而非机械厂为民事责任主体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程序。本题中赔偿王某的15万元产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是破产债权,而不是破产费用。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机械厂依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所以依然是民事责任主体。所以选项C、D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债权的申报”知识点。本知识点在2011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税收相关法律》模拟题(一)第84题中进行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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