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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6.07)

2013-06-07 17:24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财务与会计)

1.初始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并以公允价值口径进行后续计量。

如果是股权投资则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债券投资则此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折价时)

2.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1)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是一样的处理原则

期末公允价值高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期末公允价值低于此时的账面价值时:反之即可。

(2)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债券投资而言,此公允价值的调整不影响每期利息收益的计算,即每期利息收益用当期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当初的内含报酬率来测算。

【疑难问题解答】

行政复议相关人等于第三人吗?(税收相关法律)

解答:这二者不是相同的概念,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相关人是指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例如:行政相对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近亲属就是申请人不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简单的说,行政复议的相关人与第三人实际上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利害关系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中,就是第三人。如果利害关系人独立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就是相关人。

【易错易混辨析】

房地产企业新建房和非房地产企业新建房扣除项目(税务代理实务)

一、房地产企业新建房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其他扣除项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二、非房地产企业新建房扣除项目,相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扣除项目少一项“其他扣除项目”,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多一项“印花税”,其余都是相同的。

【历年考题剖析】

1.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税法Ⅰ-多选题-2011年)

A.某企业外购大包装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后销售的

B.某卷烟厂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的

C.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外购化妆品大包装加工成小包装后销售的

D.某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轮胎直接销售的

E.某地板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实木地板

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某卷烟厂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2.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税法Ⅰ-多选题-2011年)

A.翻新改制首饰征收消费税但修理首饰不征消费税

B.金银首饰和镀金首饰均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C.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D.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E.用于职工福利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金银首饰的税收政策。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镀金首饰。这个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几乎每年考题中都会考查,而且比较容易弄混,需要多进行练习。

【经验分享】

正保会计网校优秀学员经验分享——罗爽(三)(税法Ⅱ)

从开始备考到考前,我的进度大约分几段: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1月,在这期间,我将《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的基础班课件过完一遍,这些科目每学完一章,便动手做练习。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即使没弄懂,也不能停,更不能放弃。只要坚持下来,在后面的学习中常常会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第二阶段:2011年2月-3月,新教材到手后,开始了新一轮的复习,回头重新学习两门税法的时候,发现内容已忘得差不多了。但是经过三个月的预热多少有些基础,因此,在这个阶段我以两门税法为主,兼顾《财务与会计》,详读教材,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弄懂,不再像第一阶段那样只赶进度。并且还是像第一阶段一样,每学一章,便做完这章的练习题。个人认为第二阶段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阶段:2011年4月-5月,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心里难免紧张,我这才开始学习《税代》和《法律》的基础班,中间穿插复习前面三个科目的内容。因为两门《税法》和《财务会计》已打好基础,所以复习税代时进度相对较快,而我对《法律》最不感兴趣,所以采用了最笨的方法――死记硬背。只要法律条文记住了,做题也就不难了。

第四阶段:2011年6月,进入冲刺阶段后,我还是以“背”为主,记忆所有文字性考点,并且结合考前六套题训练考试感觉,认真研究练习中出错的地方,查漏补缺。四个阶段完成后,便轻松上考场。

最后要说的是,虽然每天对着书本真的有些枯燥,但是当自己一鼓作气拿下注税资格证书的时候,你会觉得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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