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税法Ⅰ)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疑难问题解答】
个税中为什么要规定附加费用减除标准?哪些个人可以适用附加费用减除标准?(税法Ⅱ)
解答: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易错易混辨析】
持股比例变动但仍需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对于其他原因(如资产评估增值)导致的权益变动是否需要追溯调整?(财务与会计)
①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的,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部分股权,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结转至当期投资收益。(减资,不追溯)
②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新增投资时,新增部分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新增部分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按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原持股比例(增持前)计算的在新增投资日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增资,追溯)
如2010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持股比例20%,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1月1日,A公司再次以银行存款14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至此持股比例达到30%。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1月1日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
假定2011年1月1日原20%持股比例的账面价值为360万元。
2011年1月1日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360万元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3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2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500×20%=300)之间的差额60万元(360-300=60),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的特定涉税事项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
B.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C.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D.临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对其颁发的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收许可。选项A、C属于禁止事项。选项B属于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的资格,不属于行政许可。
[点评]本题考核行政许可法中“税务行政许可”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实验班模拟题(二)单选第4题中进行了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