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卷烟适用税率的规定(税法Ⅰ)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①白包卷烟;②手工卷烟;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方法:
①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疑难问题解答】
从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取得工资个税如何计算?(税法Ⅱ)
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易错易混辨析】
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的涉税处理差异(财务与会计)
1.会计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处理:
(1)按题目给的条件去做,如果题中让调整则调整,不让调整则不调整;
(2)若题目中没有给假定条件,按税法规定,调整事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在会计处理上应调整所得税。具体来说有以下几小点:
A.调整事项涉及损益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相同时,则应考虑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如销售退回等。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不应考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如更正的各种减值准备。
B.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类,但按税法规定可以调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也应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如实际付的诉讼赔偿(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会计政策变更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只有在涉及暂时性差异时才调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其他的均不调税。因为不管会计政策如何改变,应交所得税都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中不能调整应交所得税。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但是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且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财物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的情形
C.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人以及当事人共同分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且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A、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中“代履行”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模拟题(四)单选第12题中进行了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