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税收相关法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当事人均享有。
(2)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
(3)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行使该项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注意与先诉抗辩权相区别,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疑难问题解答】
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代理实务)
解答: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参照以下内容掌握:
(1)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与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关。
(3)所得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易错易混辨析】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分(税法Ⅰ)
(1)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这里只是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但是并不能知道纳税人是否能缴纳税款,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要采取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针对是不缴纳税款的,因为此时已经能明确知道纳税人不缴纳税款这个事实,所以要采取强制执行,来保证税款的征收。此时为了能征得税款,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都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的说法,正确的有( )。(税法Ⅱ-多选题-2010年)
A.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B.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C.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D.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答案:CDE
解析:选项A不正确,税法明确,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选项B不正确,在合并事务中,不可能出现分立企业,更谈不上亏损弥补了;C选项是正确的,在分立事务中,税法明确,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D选项是正确的,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符合税法规定;E选项,境内营业机构亏损可以用境外机构盈利弥补。
点评: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知识点,作为考试来说属于记忆性的知识点,还有可能考计算性的题目,所以既要记住基本的规定,又要掌握亏损弥补的计算方法,有时候也可以跟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结合起来考核。
【答疑精华】
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种有哪些?(财务与会计)
(1)“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主要有: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日常营业活动产生的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非日常活动的不能计入,比如处置固定资产的税金,由于不是营业活动产生的,所以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核算契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印花税的核算通常情况下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