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务代理实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注意:(1)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2)自建自用建筑物和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交建筑业营业税;但出租行为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疑难问题解答】
关于税务规章的效力和解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税法Ⅰ)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规章的适用。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易错易混辨析】
“两免三减半”和“三免三减半”(税法Ⅱ)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经常有“两免三减半”和“三免三减半”等,容易混淆,现做如下总结:
(1)两免三减半:
①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②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④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
(2)三免三减半:
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③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历年考题剖析】
某公司当前总资本为32600万元,其中债务资本20000万元(年利率6%)、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当前市价6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留存收益5600万元。公司准备扩大经营规模,需追加资金6000万元,现有两个筹资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为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发行价5元,同时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8%;乙方案为按面值发行5200万元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10%,同时向银行借款800万元、年利率8%。假设不考虑股票与债券的发行费用,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则上述两方案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为( )万元。(财务与会计-单选题-2012年)
A.2420
B.4304
C.4364
D.4502
答案:B
解析:假设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时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可以列式:
(EBIT-20000×6%-1000×8%)×(1-25%)/(5000+1000)=(EBIT-20000×6%-5200×10%-800×8%)×(1-25%)/5000,解答EBIT=4304(万元)。
【答疑精华】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税收相关法律)
(1)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并宣布其无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的风险。
(3)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