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经济法基础)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产的出租
(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的单位和条件(经济法基础)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疑难问题解答】
2005年2月28日购入设备,2005年3月1日开始使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是当月增加的当月不计提从下月开始才计提折旧的吗?而和政府补助不同,政府补助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而书中所显示的是同时进行的吗?是不是累计折旧应该开始的时间是2005年4月1日开始,而“递延收益”是2005年3月1日开始?(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关于递延收益开始分摊的时间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不正确。
首先要明白这是两个时间,分摊递延收益的时间不适用“当月增加的当月不计提从下月开始才计提折旧”,所以分摊递延收益的时间就是资产可以开始使用的时间,即2005年3月1日。
根据“当月增加的当月不计提从下月开始才计提折旧”,该项资产是2005年2月28日增加的,所以从3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所以2005年一共计提了10个月。
【易错易混辨析】
“开庭”与“公开”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开庭,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内部审理案件的形式。开庭进行,并不一定要公开。
公开,是指将审判对外公开,即允许记者报道,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而非公开,就是说即使开庭审理,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不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历年考题剖析】
1.下列交易或事项,不应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的是( )。(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007年)
A.公益性捐赠支出
B.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C.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D.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选项计入营业外支出。
2.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有( )。(初级会计实务-多选题-2008年)
A.无形资产处置损失
B.存货自然灾害损失
C.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D.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失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应该计入到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