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企业市场增加值最大化等于权益市场增加值最大化的原因(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企业市场增加值=权益市场增加值+债务市场增加值=权益市场增加值+(债务市场价值-占用债务资本),如果利率水平不变,举借新的债务使占用债务资本和债务市场价值等量增加,(债务市场价值-占用债务资本)的数值不变,即“债务增加值”不变,举借新的债务并不引起“企业市场增加值”发生变化,即举借新的债务不会引起企业价值发生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市场增加值”的变化完全是由“股东权益增加值”的变化引起的,所以,企业市场增加值最大化等于权益市场增加值最大化。
【疑难问题解答】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特殊规定有哪些?(税法)
解答:
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一般有两种方法: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内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内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之外,下面有几项特殊的规定,需要我们掌握:
(1)如果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内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也就是说需要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调整。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对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易错易混辨析】
1.不同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日的确定(会计)
(1)如果是银行存款方式抵债的,以款项到账日为债务重组日;
(2)如果是以存货抵债的,以存货的最终运抵日为债务重组日;
(3)如果是以房产抵债的,通常以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4)如果是以无形资产抵债的,通常以法律交接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5)如果以债转股方式抵债的,则以增资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
(6)如果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抵债的,则以新的偿债条件正式执行日为债务重组日。
(7)如果是混合清偿方式抵债的,以最终解除债务手续日为债务重组日。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经济法)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第五,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历年考题剖析】
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在运用分析程序时,A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事项,请代为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下列关于分析程序的用法中,正确的有( )。(审计-多选题-2009)
A.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
B.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C.将分析程序用作控制测试程序
D.将分析程序用作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的程序
答案:ABD
解析:分析程序在三个阶段运用:风险评估程序、实质性程序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复核,其中在风险评估程序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复核的运用是一种强制性运用,而对于实质性程序来说,属于选择运用的情形,如果在实质性程序中运用,则属于实质性分析程序。在控制测试中不运用分析程序。
【备考提示】
制定股利分配政策应考虑的因素(财务成本管理)
(一)法律限制因素
(1)资本保全的限制: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
(2)企业积累的限制:规定公司必须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净利润的限制:规定公司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以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必须足额弥补。
(4)超额累积利润的限制:由于股东接受股利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的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于是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
(5)无力偿付的限制: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如果一个公司已经无力偿付负债,或股利支付会导致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则不能支付股利。
(二)股东因素
(1)稳定的收入和避税: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要求支付稳定的股利,高股利收入的股东为避税反对发放较多的股利。
(2)控制权的稀释:持有控股权的股东希望少分股利,多留收益,少增发新。
(三)公司因素
(1)盈余的稳定性:盈余稳定性强可以支付较高的股利;稳定性弱则一般采取低股利政策。
(2)公司的流动性:流动性低时一般不能支付太多股利。
(3)举债能力:举债能力强可以采取较宽松的股利政策;举债能力弱往往采取较紧的股利政策。
(4)投资机会:有良好投资机会时多采取低股利政策;处于经营收缩的公司多采取高股利政策。
(5)资本成本:保留盈余(不存在筹资费用)的资本成本低于发行新股。从资本成本角度考虑,公司有扩大资金需要时应采取低股利政策。
(6)债务需要:有较高债务偿还需要的公司往往减少股利的支付。
(四)其他限制因素
(1)债务合同约束:公司的债务合同,特别是长期债务合同,往往有限制公司现金支付程度的条款,这使公司只得采取低股利政策
(2)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时期公司股利政策往往偏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