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法Ⅱ)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中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转让方或者合并方对于股权支付的部分,不确认所得和损失。对于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旧要确认所得和损失,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
=(80000-64000)×(8000/80000)
=16000×10%
=1600(万元)
【疑难问题解答】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财务与会计)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所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生产经营用动产或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均需要确认消费税。具体分录为: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经营用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链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其他几种情况均应确认收入。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出企业,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而不用确认收入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因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而不用确认收入。
【易错易混辨析】
行政诉讼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别?(税收相关法律)
区分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很容易的,即是否经过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执行肯定是经过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执行实际执行的机关可能是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人民法院,究竟由谁执行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谁有权执行,二是都有权执行的,行政机关是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肯定是人民法院,从定义可以看出,只有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才能称之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执行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判断是否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就是该案件是否经过行政诉讼,没有经过行政诉讼又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历年考题剖析】
1.对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罚息,正确的财务或税务处理是(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09年)
A.罚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扣除的罚款支出
B.银行贷款发生的罚息应在企业“财务费用”科目贷方反映
C.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D.因银行贷款发生罚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C
解析: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财务费用”的借方反映。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11年)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人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股权转让收入按实际收到转让款项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D.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疑总结】
问题:转让定价的定义和原理是什么?(税法Ⅰ)
解答: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以消费税为例,法律规定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一些生产从价计征的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的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就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式,压低出厂价格销售给这些关联企业,以减少应税收入并让利于关联企业,然后再由这些商业企业通过支付各种高额费用等方式返利给生产企业,从而缩小了消费税的税基。当然,这种方式对于从量计征的其他消费品就不适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