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关于资产减值的一些特殊情况(财务与会计)
特殊情况1:
第4类长期股权投资虽然适用22号准则,但计提准备后不可以转回。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特殊情况2:
一般资产都可以计提跌价准备,但有几项资产不计提跌价准备,如: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清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等。
特殊情况3:
①大部分常见的资产都有对应减值准备科目,“××减值准备”,或者“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也可以计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本教材采用后一种方法。
③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直接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
特殊情况4:
①一般的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都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②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时是记入“所得税费用”或“资本公积”的。转回时,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金额记入“资本公积”和“所得税费用”。
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转回时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为债券等债权投资的,减值转回时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疑难问题解答】
在破产案件中,是不是保证人都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税收相关法律)
解答:是的,在破产案件中,一般保证人在一般情况下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也不能行使。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易错易混辨析】
资产损失扣除中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别(税务代理实务)
一、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1.一般规定: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特殊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1.一般规定: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特殊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并在申报年度扣除。
【历年考题剖析】
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 )。(税法Ⅰ-多选题-2009年)
A.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答案:ABD
解析:税收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按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市级政府无权制定税收规章。
【经验分享】
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税法Ⅱ)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相关规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实际偿还的债务金额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差额。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在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清算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