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契税(经济法基础)
(一)契税纳税人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疑难问题解答】
在讲现金折扣时,要注意销售方式是按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两种情况来考虑,而在讲销售折让时没讲到,是不是销售折让全部按含增值税来处理?(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销售折让是价格上的折让,仅仅说销售折让的金额是不涉及增值税的,对于是否允许冲减增值税,要区别情况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做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联发票作废即可。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易错易混辨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历年考题剖析】
1.某企业某月销售商品发生商业折扣20万元、现金折扣15万元、销售折让25万元。该企业上述业务计入当月财务费用的金额为( )万元。(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008年)
A.15
B.20
C.35
D.45
答案:A
解析: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三者的处理中只有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科目中体现,因此正确答案应该选择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