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取回权(税收相关法律)
取回权实际上是民法上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取回的财产是破产企业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比如,破产企业租用甲公司的设备,法院受理破产后,甲公司可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租给甲公司的设备。
(1)权利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规定的条件。
(2)出卖人的取回权。这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即使出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出卖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疑难问题解答】
境外所得的已纳税额抵免(税务代理实务)
这要分三步来做:
(1)计算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也是其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我国的抵免限额。
(2)计算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3)比较一和二数额的大小,若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小于在我国的抵免限额,应在我国补缴所得税;若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大于在我国的抵免限额,不用在我国补缴所得税。
老师给您做一下这道题:
(1)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25×33%=8.25(万元),同时,8.25万元也是其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我国的抵免限额。
(2)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0/(1-20%)×20%=5(万元)
(3)比较两者的大小,因为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小于在我国的抵免限额,应在我国补缴所得税。
境外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8.25-5=3.25(万元)
【易错易混辨析】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有什么区别?(税法Ⅰ)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
【历年考题剖析】
2010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2011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11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明,正确的是( )。(税法Ⅱ-单选题-2012年)
A.A居民企业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A居民企业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C.A居民企业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D.A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答案:D
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本题应该选择D。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处理”知识点,与中华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第一章多项选择题第4题考核相同知识点。属于记忆和计算相结合的知识点,需要在平时的学习中加强记忆和做题训练。
【答疑精华】
常见的负债引起的暂时性差异(财务与会计)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期计提了费用,并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与产品保修相关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扣除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其产生期间,符合有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因担保而确认的预计负债
会计:根据或有事项的规定,在符合相关确认条件时,确认营业外支出,并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0,因此两者在金额上是相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