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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提工资无实际发放残保金也需要按照计提算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24 17:57:4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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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与残保金计征的法定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应按月计提职工工资,即使当月未实际发放,该计提金额仍构成企业会计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的计征依据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而该工资口径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各地实施细则为准——明确以“实际发放工资”为计算基础,而非会计计提数
实务中,税务机关和残联核定残保金时,调取的是社保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银行代发流水等可验证的实发凭证;仅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纳入残保金计算基数
例如:某单位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00万元但延至2024年1月发放,则2024年度残保金申报所用的“上年平均工资”,仍以2023年1—12月实际发放总额为准,该100万元计入2024年基数而非2023年。

常见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年底预提绩效但次年拨款后才发放,残保金是否按预提数计算?

答:不计入。财政统发单位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际到账并完成工资发放的凭证为依据,预提数无银行流水及个税申报支撑,不得作为残保金计征基数。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用工单位计提劳务费是否影响残保金?

答:不影响。残保金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统计,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职工;其工资计入派遣公司残保金基数,用工单位仅就自有员工实发工资计算。

企业因资金困难长期挂账应付职工薪酬,多年未发放,该部分是否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调整残保金?

答:一般不追溯。残保金属按年核定、按年申报的行政性收费,稽查重点在于申报年度的实发证据链;但若存在故意拆分工资、虚假挂账逃避缴费嫌疑,主管部门可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启动核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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