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要计提附加税费呢
计提附加税费的法定触发情形
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当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完成申报后,即产生计提附加税费的法定义务;
即使当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或享受免税政策,只要存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含预缴、查补、代扣代缴等情形),就须同步计提对应附加税费。
公式表示为:应纳城建税=实际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2%(各省可浮动,常见为2%)。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开具不征税发票,是否需计提附加税费?答:不计提。预售阶段仅按3%预缴增值税,尚未产生纳税义务,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为前提,预缴增值税不触发附加税费计提义务。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当期产生免抵税额,是否需就此部分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21〕28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但有代开专票并缴税的情形,附加税费如何处理?答:仅就代开专票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提附加税费;免税部分不产生计税基础,不得扩大计提范围。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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