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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计提会计分录怎么写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24 16:32: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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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计提的会计处理逻辑

一般纳税人需就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按法定比例计提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计税依据为当期“已缴增值税”(非应纳数),即申报表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所列的本期实际缴纳额。
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应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同时,同步计提附加税。标准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计提基数 =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其中城建税税率依纳税人所在地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附加通常为2%,具体以省级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计提附加税?

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生产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属于“实际缴纳”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不可豁免。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原已计提未缴的附加税如何衔接?

答:转登记日尚未申报缴纳的附加税,仍按小规模期间适用的计税依据(即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补提并结清;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附加税,严格按一般纳税人规则,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重新计算。

留抵税额退税后,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附加税是否需要冲回?

答:不冲回。留抵退税退还的是进项税额,不影响前期已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对应附加税的计提基础;已计提的附加税义务仍存续,须照常申报缴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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