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下月增值税怎么做账
计提下月增值税的账务逻辑与会计处理
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但实务中常因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需对尚未实际缴纳、但已产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进行预估与计提。

例如,企业12月开具专票确认收入100万元(不含税),适用税率13%,则当期销项税额为100×13%=13万元;若当月进项税额仅8万元,应纳增值税为5万元,但因税款在次月15日前缴纳,故12月末需计提该笔负债。
会计分录为:借记“税金及附加”(如涉及加计抵减或特殊情形需单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再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多栏明细,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月末无需结转,但计提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款分三期支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计提依据是否以开票或收款为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计提应以合同约定收款日为基准,而非开票或实际收款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定金,尚未交付也未开票,是否需要计提增值税?答:预售阶段收取的定金若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且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不产生增值税义务;但若已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款项,且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质构成预收款,则按“预收账款”口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不作“计提”,而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海外仓实现本地发货,境内主体是否需就境外销售收入计提境内增值税?答:若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且货物未报关出口,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若以境内公司为主体签订合同、收款并承担履约责任,且商品实际从国内发出(含经保税区出仓),则属于出口销售,适用“免税不退税”或“免抵退”政策,不计提销项税,而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或免税备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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