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怎么填
应付工资的填列依据与实务要点
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原“应付工资”科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后已统一归类)应根据明细账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关键在于: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当期已计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金额;若已计提并全额发放,则期末余额为零,不填列;若存在跨期计提(如12月工资次年1月发放),则须全额计入期末负债。
实务中需核对“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二级明细账的贷方累计发生额与借方实际支付额之差,该差额即为资产负债表应填列数。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年末计提年终奖但尚未发放,是否纳入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答:是。只要符合“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现时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即使尚未发放,也应于会计期末全额计提并列示为流动负债。
建筑企业采用项目制用工,农民工工资由分包方代发,总包方如何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答:若总包方与农民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承担法定支付责任(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则无论资金是否经手,均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如实列报。
科技公司以限制性股票作为薪酬组成部分,是否影响“应付职工薪酬”金额?答:否。股权激励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行权时转入股本溢价;其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但不形成应付现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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