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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计提附加税分录怎么写的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21 15:05: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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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计提附加税的会计分录逻辑

附加税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法定比率计算并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计提基础为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方发生额之和。
计算公式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7%(或5%、1%)
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2%(各地略有差异)
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等明细科目。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附加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免抵税额”?

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及后续政策,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入城建税及附加的计征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预缴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能否在项目清算时一并调整?

答:可以。预缴阶段已计提并缴纳的附加税,若因最终增值税应纳税额变化导致多提或多缴,应在确认实际应纳税额后,通过红字冲销原分录并补提/冲减,确保“税金及附加”与实际税负匹配。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还需计提附加税?

答:否。免征增值税即无实际缴纳义务,计税依据为零,相应附加税亦不产生;但需注意:若当期存在其他应税消费税(如销售应税消费品),仍须以其为基数单独计提附加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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