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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要计提工资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20 10:50: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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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计提的法定触发情形

企业需在会计期末对尚未实际发放但已归属员工的劳动报酬计提工资及相应税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凡属“权责发生制”下已提供劳务、应予确认但尚未支付的工资,必须计提。
当月应发未发工资、年终奖预估金额、绩效奖金考核完成但未结算部分,均构成计提义务基础
同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扣缴义务人须在“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期”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即工资所属期与税款计提期一致,而非实际发放日。
例如:2024年12月工资于2025年1月10日发放,仍须在2024年12月账套中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及应交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 − 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 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附加扣除
应预扣预缴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常见问题

制造业按计件工资核算,月末未结算产量时如何计提个税?

答:须依据当月已完成且可验证的合格工时或合格产量,结合约定单价合理预估应发工资,并据此计算个税;不可因未结算而延迟计提。

互联网公司发放股权激励对应的工资性收入是否需计提个税?

答:符合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行权/解禁时点产生工资薪金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提个税,计税依据为行权日股票公允价值与实际出资差额。

建筑企业跨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由总包专户代发,个税由谁计提?

答:总包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无论工资是否通过专户代发,均须按“谁发放、谁预扣”原则,在工资归属期(非发放日)计提并申报个税,不得以分包合同约定免除计提责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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