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要先计提吗
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逻辑
税金及附加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需在利润表中列示的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不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税金及附加属于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只要纳税义务已实际发生,无论是否缴纳,均须计提。例如,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当期,对应的消费税、城建税等即产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步计提,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税”。
未计提将导致当期利润虚高、税费负债低估,违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配比性要求。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按月计提增值税附加税时,计税依据是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还是已缴增值税额?答:应以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7%(或5%、1%)
应纳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3%
该“应纳增值税额”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含留抵退税调整后结果),而非实际入库金额。
答:需计提,但仅限于预缴增值税所对应的附加税费。预售收到款项时,尚未确认收入,不产生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主税义务;但预缴增值税后,依规需同步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计入“税金及附加”,体现权责发生制下税费义务的同步性。
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计提时是否可直接按减免后净额入账?答:不可。应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全额计提,再将减免部分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即:先计提全额(如应缴城建税10,000元),再确认减免9,000元,最终税金及附加列示1,000元,确保会计处理与税务申报口径一致且可追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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