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固定资产当月计提
当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法定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但存在一类特殊情形: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开始计提。

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需计提折旧,自下月起停止计提。这一规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的要求,确保折旧费用与资产实际使用期间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若固定资产在当月完成竣工决算并正式投入使用(如新建厂房于12月28日取得验收报告、办妥产权登记、交付生产部门使用),即视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虽为当月增加,仍应从次月(即下一年1月)起计提折旧,而非当月计提。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新购数控机床于3月15日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批量生产,是否应在3月计提折旧?答:不应在3月计提。因该设备于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准则规定,折旧应自4月起按月计提,3月不计提。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业楼于6月30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成本模式计量,7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折旧何时开始?答:应自7月起计提折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其折旧政策延续原固定资产规定,即自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次月(7月)开始计提,不因租赁合同签署日而提前。
行政事业单位2024年12月20日验收并启用一套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医疗设备,2025年1月入账,折旧起始时间如何确定?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单位应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当月作为折旧起始月,即2024年12月即应开始计提折旧,不得因入账延迟至2025年1月而推迟折旧时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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