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9.30 苹果版本:8.9.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怎么计提当月附加税的利润总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19 10:21:23  字体:

选课中心

实务会员买一送一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需要的都在这里

资料专区

课程试听

抢先体验

课程试听

高薪就业

从零基础到经理

高薪就业

利润总额与附加税计提的逻辑关系

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非直接基于利润总额计提,而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企业当月实现的利润总额本身不产生附加税义务;只有在确认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等)并完成纳税申报后,才按法定比率计算附加税。
例如:某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80,000元,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则当月附加税合计=80,000 × (7% 3% 2%) = 80,000 × 12% = 9,600元。该金额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但不反向决定附加税计提基础。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期末存在大额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仍需按利润总额预估附加税?

答:不需要。留抵税额意味着当期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计税依据为零,即使利润总额为正,也不产生附加税义务;会计上不得预提或估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收取购房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对应预缴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能否在利润总额中提前分摊?

答:可以且必须。预缴增值税时已同步计提附加税,其金额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直接减少当期利润总额;该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不以收入确认时点为前提,而以税款实际预缴为触发条件

外贸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属于附加税计税依据?

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规定税率计提城建税及附加,该部分附加税同样计入“税金及附加”,构成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合规扣除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学员讨论(0

查看被折叠的评论

被折叠评论包含相似、疑似不友好或无意义内容
增值税 实务会员 财税疑惑,秒问秒答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