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提当月附加税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与附加税计提的逻辑关系
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非直接基于利润总额计提,而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例如:某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80,000元,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则当月附加税合计=80,000 × (7% 3% 2%) = 80,000 × 12% = 9,600元。该金额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但不反向决定附加税计提基础。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期末存在大额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仍需按利润总额预估附加税?答:不需要。留抵税额意味着当期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计税依据为零,即使利润总额为正,也不产生附加税义务;会计上不得预提或估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收取购房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对应预缴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能否在利润总额中提前分摊?答:可以且必须。预缴增值税时已同步计提附加税,其金额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直接减少当期利润总额;该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不以收入确认时点为前提,而以税款实际预缴为触发条件。
外贸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属于附加税计税依据?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规定税率计提城建税及附加,该部分附加税同样计入“税金及附加”,构成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合规扣除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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