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标准文件有哪些
现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的主要文件
工会经费计提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总工发〔2017〕3号)等文件。

其中,《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该比例为法定强制性标准,不因行业或所有制形式而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进一步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注意的是,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令第1号)为准,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含社保个人代扣部分及福利费。
常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占比高、用工形式灵活,是否可按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计提工会经费?答:不可。计提基数必须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口径,以应发工资为基础,含由单位承担的各类津补贴及加班工资;劳务派遣人员若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薪酬并建立劳动关系,亦应纳入计提范围。
外资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是否仍需计提并上缴工会经费?答:是。根据《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厅发〔2021〕1号),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2%拨缴;未建会单位须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筹备金,由上级工会统筹使用,直至工会组建完成。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80%,其股权激励所得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用于工会经费计提?答:否。股权激励所得属于“财产性收入”,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仅当以现金形式发放且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激励(如绩效奖金、项目分红)才纳入计提基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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