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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提税费和附加的分录一样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6/08/17 17:15: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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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税费与附加税的会计处理差异

企业计提税费与附加税费的会计分录并不相同。


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税种,依据税法规定和权责发生制确认义务,借记“税金及附加”或“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明细科目。
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则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不得单独计提,必须基于“实际缴纳”的主税金额计算,公式为:城建税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7%(市区标准);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3%;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2%(各地略有差异)。
因此,附加税费在主税尚未缴库前,即使已知应缴主税额,也不可提前计提入账,须待主税申报并实际缴纳后,按缴款凭证所载主税实缴数计算并确认附加税费义务。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月末预估增值税但尚未申报,能否同步预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不能。附加税计税基础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预估数不构成法定计税依据;提前计提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税法确定性原则,会导致负债虚增和利润失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阶段是否需计提对应附加税费?

答:需计提。根据财税〔2016〕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同步以预缴税额为基数计算并缴纳附加税费,故应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其附加税费是否一并豁免?

答:是。依据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同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因无主税亦不产生,故三项附加税费均无需计提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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