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计提依据是什么
税金及附加的计提依据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需在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的税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具体而言,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均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适用税率计算确认。
例如: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适用税率(7%/5%/1%);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3%;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2%。
企业须以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义务为前提,结合会计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如销售应税消费品、出租房产、占用土地等),准确计量并计提相应税费。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如何区分“税金及附加”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本应计入“税金及附加”,但若属非经营活动(如闲置厂房未用于生产)或无法直接归属经营环节的税费,部分企业误入“管理费用”;准则要求凡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是否需计提税金及附加?答:是。虽未确认收入,但根据税法,预收款已触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进而产生城建税及附加的计提基础;会计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已发生纳税义务的附加税费予以计提。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情形时,“税金及附加”是否为零?答:不一定。即使增值税免征,若存在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独立税种,或地方规定免征增值税仍需缴纳附加税费(如部分地区允许“附加随主税减免”但非强制),企业须逐项核查税种政策,不可默认全部豁免。
税金及附加的计提依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需在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的税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其计提依据主要源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规定,核心为“权责发生制”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双重匹配。
具体而言,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均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适用税率计算确认。
例如: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适用税率(7%/5%/1%);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3%;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2%。
企业须以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义务为前提,结合会计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如销售应税消费品、出租房产、占用土地等),准确计量并计提相应税费。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如何区分“税金及附加”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本应计入“税金及附加”,但若属非经营活动(如闲置厂房未用于生产)或无法直接归属经营环节的税费,部分企业误入“管理费用”;准则要求凡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是否需计提税金及附加?答:是。虽未确认收入,但根据税法,预收款已触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进而产生城建税及附加的计提基础;会计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已发生纳税义务的附加税费予以计提。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情形时,“税金及附加”是否为零?答:不一定。即使增值税免征,若存在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独立税种,或地方规定免征增值税仍需缴纳附加税费(如部分地区允许“附加随主税减免”但非强制),企业须逐项核查税种政策,不可默认全部豁免。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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