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是当月计提吗
附加税计提时间规则
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非独立税种,而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从属税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应在确认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同时,同步计提对应的附加税,即“税基发生即计提”。
实务中,若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且纳税义务发生在当月(如销售实现、进项转出等),则附加税也须于当月月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计提,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该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税费匹配收入与费用归属期间。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季度末集中开票导致增值税延至下月入库,附加税是否可推迟计提?答:不可推迟。开票行为触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便税款延至下月缴纳,只要增值税义务在当月已产生(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附加税必须当月计提,“缴款时间≠计提时间”。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对应附加税如何处理?答:预缴增值税时,须同步预缴附加税。依据财税〔2016〕74号,预缴增值税的,按预缴税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并预缴城建税等,计入“应交税费”明细科目,不得滞后或忽略。
跨境电商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是否仍需计提附加税?答:否。附加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免抵税额未发生现金缴纳,且政策明确免征附加税;但若存在“免抵调库”产生的实缴税款,则仅就该部分计提附加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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