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用计提附加税吗
免征增值税情形下附加税的计提逻辑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时,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若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且无实际缴纳,则附加税计税依据为零。
因此,免征增值税的当期,无需计提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需注意:若存在已缴增值税的留抵退税、预缴税款或跨期调整情形,应以“实际缴纳数”而非“应纳税额”为基准判断附加税义务。
常见问题
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被免征,是否需在项目地缴纳附加税?答:否。预缴环节若适用免征政策(如月销售额≤10万元且未超额度),预缴增值税为0,附加税计税依据为0,项目地无需缴纳附加税。
电商个体户通过多个平台合计月销9.8万元,但单平台开票均不足10万元,能否全部免征并豁免附加税?答:不能。判定标准为“合计月销售额”,非单平台口径;只要总销售额≤10万元,整体免征增值税,附加税同步豁免。
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12万元,其中2万元开具专票并已缴增值税600元(12万×1%-10万×1%),附加税如何计算?答:仅就实际缴纳的600元增值税计征附加税,城建税=600×7%=42元,教育费附加=600×3%=18元,地方教育附加=600×2%=12元,合计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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