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计提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计提的基本逻辑
附加税费是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后,按其实际缴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率计算并计提的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和,而非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未实际缴纳的税款不产生附加税费义务。
税率执行属地政策:城建税分7%(市区)、5%(县城/镇)、1%(其他)三档;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附加多为2%,个别地区有差异化规定(如上海为2%,广东部分区域为1.5%)。
会计处理上,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式表示为:
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城建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地方规定比率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预售阶段尚未确认收入、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计提附加税费?答:不计提。预售收到的款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预缴增值税,但预缴增值税不构成“实际缴纳”的前提,附加税费以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为依据,故预售阶段无附加税费计提义务。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当期产生免抵税额,该部分是否纳入附加税费计征基数?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18〕84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计入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若当月开具专票并缴税,附加税费如何处理?答:仅就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提附加税费。免税额度内未缴税部分不产生附加义务;但专票对应部分已缴增值税,则必须同步计提并申报相应附加税费,不得选择性豁免。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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