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需要计提附加税
附加税的计提前提与法定依据
附加税并非独立税种,而是依附于主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计提前提是纳税人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或消费税——有缴才有附,未缴不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财税〔2018〕84号等文件规定,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城建税按7%(市区)、5%(县城/镇)或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为2%(各省略有差异)。
需特别注意:即使当期产生增值税留抵退税,只要实际缴纳过税款,就应就实缴部分计提附加税;而仅产生销项但尚未抵扣完毕、未形成实缴税额的,不触发计提义务。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当期“免抵税额”是否需计提城建税及附加?答:是。根据财税〔2005〕10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须同步计提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增值税,是否需追溯补提对应期间的附加税?答:否。附加税以“实际缴纳之日”所属期为计提时点,补缴增值税时应同步补提当期(即缴款所属期)的附加税,而非追溯至原纳税义务发生期间。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是否还需计提附加税?答:否。因未发生实际增值税缴纳行为,计税基础为零,故城建税及附加亦为零,不得计提;但若季度销售额超30万元导致部分月份需缴增值税,则仅就实际缴税月份计提对应附加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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