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计提所得税分录是什么科目的
招待费计提所得税的会计科目归属
企业在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后,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税前扣除限额测算:
允许扣除额 = min{实际发生额 × 6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5‰}
超出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增。

会计处理上,招待费本身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而因超限导致的纳税调增,并不直接对应新设科目,而是通过“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联动反映。
核心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其中,“所得税费用”属损益类科目,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应交税费”属负债类科目,体现法定纳税义务。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全年销售收入1.2亿元,招待费实际支出80万元,如何计算纳税调增额并做账务处理?答:限额= min{80×60%=48万元, 12000×5‰=60万元}=48万元;调增=80−48=32万元;按25%税率补提所得税=32×25%=8万元,计入“所得税费用”并贷记“应交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无营业收入,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预售收入属于“销售(营业)收入”范畴;若当年无任何预售或确认收入,则5‰基数为零,招待费60%部分亦不可扣,全额调增。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其招待费超限调增是否适用优惠税率计算补税?答:纳税调增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整体应纳税额按实际适用税率(如15%)计算;调增本身不单独适用税率,而是并入优惠后的应税所得统一计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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