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计提坏账准备 信用减值准备等于负债吗
信用减值准备的会计本质
新金融工具准则(CAS 22)要求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取代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

其会计分录为: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备抵账户。因此,信用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相关金融资产的减项列示,不构成企业对外承担的现时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负债“未来流出经济利益”的定义。
即使其贷方余额具有“准备金”表象,但因无明确债权人、无可执行清偿条款、不产生合同义务,故信用减值准备 ≠ 负债,而是资产计量的修正机制。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对长期应收款按3年账龄计提15%预期信用损失,该准备是否需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中列报?答:否。应列于“长期应收款”项目下以负数抵减,整体呈净额列示,不得重分类至负债项。
银行将贷款承诺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是否合规?答:不合规。贷款承诺属于尚未实际发放的信贷工具,其减值应通过“预计负债—信用减值准备(承诺)”单独核算,但仍在权益与资产端联动调整,不满足“现时义务”要件,不可归类为法定负债。
跨境电商平台对买家应付账款余额同步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是否违背权责发生制?答:是重大错用。应付账款属负债类科目,其计量基础为合同义务金额,减值逻辑仅适用于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负债计提“减值”无准则依据,混淆了资产计量与债务清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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