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怎么计提账务处理
残保金计提的会计确认依据
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规定比例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提时点为资产负债表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财税〔2015〕72号文,残保金属于强制性缴费义务,具有现时义务、金额能可靠计量特征,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提基数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缴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 征收比例(通常为100%);
若实际安置人数 ≥ 应安置人数(即 ≥ 在职人数 × 1.5%),则免于计提。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跨省用工,子公司所在地社平工资不同,残保金计提基数如何确定?答:以各子公司注册地及实际参保地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实行属地化计算,不得统一按集团总部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计入在职职工总数并承担残保金义务,派遣公司不重复计入。
小微企业享受残保金免征政策,是否仍需做计提账务处理?答:免征期内无需计提;但须在申报系统完成零申报,并保留《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等备查资料,会计上不确认负债,亦不列支费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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