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基数是多少钱啊
法定盈余公积计提基数的确定依据
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且须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之前进行。

直至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
需特别注意:该“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
且已扣除前期未弥补亏损——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则须先以当年净利润补亏,
剩余部分才构成计提基数。例如,某公司本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40万元,期初未弥补亏损为80万元,
则实际计提基数为(200 − 40)− 80 = 8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应计提80 × 10% = 8万元。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尚未确认收入,但产生大额预收款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能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答:不能。法定盈余公积计提以“年度净利润”为前提,预售款计入“合同负债”,不确认收入与利润;
无会计利润即无计提基础,即便有现金流或税务上视同销售,亦不改变会计利润为零的事实。
答:仍以会计净利润为准,即500万元。税收优惠影响所得税费用,但不影响会计利润计算;
净利润 = 会计利润 − 所得税费用 = 500 − 0 = 500万元,计提基数为500万元。
答:不可以。法定盈余公积是法人主体层面的强制性分配义务,仅限于各独立法人实体自身净利润;
母公司不得以合并净利润为基数为子公司或集团整体计提,子公司亏损则其计提基数为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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