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计提职工薪酬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职工薪酬的政策内涵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职工薪酬,是指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按月(或按权责发生制周期)确认尚未实际支付但已归属本期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应付未付义务。

该计提行为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单位当期人力成本与负债状况。
例如,12月应发工资于次年1月发放,单位须在12月账务中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计提金额=应发工资总额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缴职业年金,其中职业年金计提比例为职工工资基数的8%,即:8% × 缴费基数。
常见问题
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年终绩效奖跨年发放,是否需在当年计提?答:需计提。只要绩效方案明确奖励归属期为本年度,且满足发放条件(如考核完成),即使实际支付在次年,也应在本年度末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绩效工资”科目。
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纳入计提范围?答:纳入。凡由单位承担缴费义务、构成人力成本的薪酬性支出,无论编制内外,均须计提;其计提基数与比例依当地社保政策执行,须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口径保持一致。
行政单位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能否计提?答:不得计提。此类补贴若无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明确为单位法定支付义务,且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则不属于政府会计准则规范的“职工薪酬”范畴,不得确认为负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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