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计提所得税的情况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根源
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利润(即“利润总额”)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不一致。

这种差异源于会计与税法在目标、原则和规范上的根本不同: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而税法强调法定性与确定性,对收入确认、费用扣除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10万元,会计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但税法仅允许按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者扣除——若限额为4万元,则产生6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又如固定资产会计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由此形成**暂时性差异**。
正是这些差异导致“账面利润”≠“计税基础”,进而需要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当期所得税费用进行协调。
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实质与技术逻辑
计提所得税是权责发生制在税务会计中的必然体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基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据此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 = 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额)× 25%(一般企业)
递延所得税 =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过程并非提前缴税,而是将税法与会计的时间性错配予以量化反映,确保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与相关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合理配比。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大额纳税调减,是否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答:不影响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加计扣除属于纳税调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不改变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故不产生新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企业所得税,为何仍需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答:预缴税款属“已交税金”,而计提依据是权责发生制下的应税义务;预售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视同销售,产生纳税义务,需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商企业境外子公司盈利未汇回,境内母公司是否需就其利润计提所得税?答:若符合“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则境内居民股东需就视同分配的利润按25%税率计提所得税;该义务触发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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