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计提附加税怎么做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月底计提附加税的会计分录逻辑
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非按开票或收入确认时计提,而是以“已申报并应缴未缴”的主税金额为基数。

会计处理上,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明细科目。
例如:本月应纳增值税为80,000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则计提总额=80,000 × (7% 3% 2%) = 80,000 × 12% = 9,600元;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9,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4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600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是否需在预收账款当期计提?答:需计提。预缴增值税时,同步产生附加税义务,应按预缴增值税额×附加税率计提,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可递延至未来确认收入时再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其附加税是否一并免征?答:是。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省税务局可在50%幅度内减征附加税;若主税为零,则附加税计税依据为零,应计提金额为0,无需做计提分录。
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项目中,经计算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构成附加税计税基础?答:是。根据国税发〔2005〕11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须同步计提相应附加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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