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标准与依据有哪些呢
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标准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该计提以年度净利润为基数,且必须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进行,即: 法定盈余公积计提额 = (本年度税后净利润 − 年初未弥补亏损) × 10%
若年初存在未弥补亏损,须优先用当年利润补足,补亏后余额方可作为计提基础。计提属于强制性义务,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免除,亦不可用资本公积或其他准备金替代。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因技术改造产生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影响法定盈余公积计提基数?答:不影响。法定盈余公积以会计准则确认的“净利润”为计提基础,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负债表项目,不直接增减当期净利润;只要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已如实计提,净利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即可作为计提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此时能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答:不能。法定盈余公积计提前提为“当年税后净利润”,预售款计入“合同负债”,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产生会计利润,更无税后净利润;即便预缴税款,亦非基于会计利润的所得税费用,故不构成计提基础。
跨境电商企业境外子公司分红回流形成投资收益,该收益是否纳入法定盈余公积计提范围?答:纳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取得的现金股利,在宣告日确认为投资收益,构成利润总额组成部分;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形成的税后净利润,属于法定盈余公积计提范围,须按10%比例提取。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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