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计提工会经费不能扣除工资
税法对工会经费扣除的法定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工资薪金总额”特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界定的、实际发放并依法计入成本费用的合理工资薪金,不含未实际支付、计提未发放的工资。
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因其尚未形成真实经济流出,不符合税法“权责发生制 实际支付”双重确认要求。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工会经费(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仅体现负债义务;而税法强调“拨缴”动作——即向工会组织实际转账或上缴,凭证为《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凭证。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年终计提120万元工会经费但次年3月才拨缴,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答:不能。税前扣除时点以实际拨缴为准,该120万元须计入次年度扣除,当年需纳税调增。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否计入计算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答:否。派遣员工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并承担,用工单位支付的是服务费,不构成其工资薪金总额,不可作为2%扣除基数。
小微企业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已拨缴的经费被返还后,原扣除额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答:需要。返还部分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收益,应冲减当期工会经费支出,已扣除部分须做纳税调增处理,确保税基真实。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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