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计提税金及附加的
计提税金及附加的时点依据
一般纳税人计提税金及附加,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而非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即产生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纳税义务;
在此基础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及附加”科目,须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市区)或5%(县镇)或1%(其他)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各省略有差异)
因此,计提动作发生在月末结账前,依据当月已确认且产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收入及对应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得出应纳增值税额,再据此计算并计提附加税费。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后未开票,是否需计提税金及附加?答:需计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之日,与开票与否无关;只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点(如发货 收款/合同约定日期),即应计提应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收取定金,是否计入当期税金及附加?答:不直接计入。预售阶段按3%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或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同步预缴城建税及附加;但该预缴部分不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而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预缴)”等科目;待项目交付、纳税义务实际发生后,再结转至“税金及附加”。
跨境电商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其免抵税额是否产生附加税费?答:是。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18〕120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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