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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种发票不合规! 看看你中招了没?

来源: 重庆税务 编辑:燕子 2026/03/25 11:33: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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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四种最常见的“问题发票”,快来看看你中招了没?

第一种:没有税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收到发票后,请务必核对税号栏是否已准确填写。

第二种:“付款方名称”未填或不全的发票

发票上付款方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意味着,发票上的“名称”必须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全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填写个人名字。缺少清晰付款方的发票,属于无效凭证,必须退回重开。

第三种:未按规定填写的不动产租赁或销售的发票

针对不动产租赁或销售业务,发票的填写有特殊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也同样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这一点在报销房租、物业费等时需格外留意。

第四种:发票“品名”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比如,明明是餐饮费,却开成“办公用品”或是“会议费”,或者根本没买东西,直接虚开一张发票。这在税务上属于“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票品名必须真实、具体,反映实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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