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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燕子 2026/06/15 12:03: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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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2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方式

2026年度全市职称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审核与线下评审相结合。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分为资格审查材料和业绩评审材料,资格审查材料网上提交,须按要求实名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业绩评审材料线下提交,无需网上申报。初、中级职称(含认定)需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报送流程与往年一致。网上申报审核路径如下:

(一)申报人通过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大厅栏目下点击个人网厅,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大厅个人登录界面,使用“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或“智慧人社”APP(应用程序)、“智慧人社”公众号扫码登录,依次选择“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审-职称申报”。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个人)》(可在登录界面二维码下方下载)提交材料,涉密材料信息严禁网上填写提交。

(二)用人单位通过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大厅栏目下点击单位网厅,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大厅单位登录界面,使用“智慧人社”APP、CA(证书认证机构)电子证书或“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扫码登录。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单位)》(可在登录界面二维码下方下载)完成材料初审、形式审查等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使用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扫码登录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进行形式审查等操作。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按上述用人单位登录方式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登录界面,使用“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或“智慧人社”APP扫码登录,完成个人材料复核、方案呈报、结果备案等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于7月26日前完成参评人员线上资格审查材料的申报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结果提交至相应评委会。

(二)线上资格审查完成后,系统将生成《职称申报材料接收回执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回执与申报参评的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参评纸质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8月3日至7日。

(三)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时间为8月31日(含)。

(四)评审结果备案时间应该在备案报告中注明,备案时间不得早于公示结束时间。为避免评审结果备案跨年度,各评委会应在12月15日(含)前完成评审投票工作。

(五)自主评审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基层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报备的年度评审方案组织实施,请自行确定申报时间,并在10月底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杜绝评审结果跨年度备案。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条件。晋升职称应具备下一层级同一系列(专业)职称(国家、省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026年原则上按照各系列(专业)新修订的评价标准条件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评价标准条件暂未修订的系列(专业),应按照原标准条件和国家出台的标准条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自主评审单位应严格执行经事前备案的高于省标的标准条件。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参加职称评审。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6年度高级职称专场评审工作,待省人社厅批复后,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评审职数要求

1.事业单位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推荐。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株职改办发〔2020〕2号)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空缺岗位范围内提出年度评审职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2026年度评审职数申报工作应在6月22日前完成(基层系列职数同时申报)。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申请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对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

(1)依托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文艺等领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创新类急需紧缺人才。

(3)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教师、基层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一线(与基层单位签订6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留湘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4)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退多补少”评审职数。

(5)经批准开展深化职称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特殊情况评审职数的申报时间为6月15日至19日,并需提交专项报告及相应表格。原则上不批复中级职称特殊情况评审职数。

(三)继续教育等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四)年度考核要求。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系列(专业)参评人员均应提供规定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申报职称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优秀”或“合格”,否则不予申报。年度考核结果由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纪发〔2022〕3号)相关规定。

四、申报审核流程及材料要求

职称申报审核包括个人申报、单位初审、形式审查、材料复核等环节。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分支专业设置、评审材料要求、评审表格、考核表等,均可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职称和职业资格”栏目查阅下载。

(一)畅通申报渠道。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参评人员须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对照相应职称评价标准,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人事编制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他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通过档案托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外省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株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株洲申报参评职称。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以及其他灵活用工人员,从用工单位申报,由档案托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同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外包公司)、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并由档案托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其中,凡被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未纳入编制内管理的佐证材料。

3.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档案托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驻株单位和外省单位需要委托我省、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需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职称委托评审函经省、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评委会组建单位方可按规定接受评审委托。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1.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所有材料认真审核,通过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详细比对学历、社保、职称等情况,查询核实项目、论文、专利、奖项等材料,核对确认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事项。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相关审核人员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年度考核结果、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3.单位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

(三)形式审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形式审查中,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高级职称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单位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初中级职称的,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形式审查时须重点审查申报人的学历、社保所在单位、职称以及公示情况,并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个人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点参考依据。

(四)材料复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等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并及时告知。负责复核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材料复核意见”栏内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评审要求

(一)严格方案报备。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结合行业(专业)特点,进一步精简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推进数据共享,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全省高级职称年度评审备案和公示的通知》(湘职改办〔2019〕5号)规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开评前10个工作日,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基层系列高评会组建单位须在开评前15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2026年度评审方案。报送年度评审方案前,须在职称评审系统汇总完成参评资格审核工作,并下载打印《职称参评资格审核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年度评审方案一并报送。未按要求做好年度评审准备工作的,不得开评。

(二)严格评委抽取。开评前1天,按照《湖南省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规〔2025〕2号)相关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根据年度评委会组建具体要求,抽取和通知评委。

(三)严格标准条件。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认真制定年度评审方案和评委培训方案,合理设置评审权重和量化评分细则,科学开展综合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推动职称业绩成果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论文、奖项、项目等实行加分上限设定。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通过率控制(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通过率的,须在年度评审方案中提前报备),事业单位严格执行通过率与岗位职数双控制度。

(四)严格评审程序。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评委培训、材料复审、分工初评、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年度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材料归档制度,投票原始记录、会议记录、未通过原因记录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

年度评委会在当年度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之后有关当年度的投诉、举报及信访处理等事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高评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可参照)应坚持报到地点与材料评审地点分设、材料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设(采取线上面试答辩的除外)“两分设”原则,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评委在参加评审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进行回避。

六、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各评委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对评审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生成《职称评审结果审核单》,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的《职称评审结果审核单》、评审结果备案报告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完毕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核发电子职称证书。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大厅个人网厅和智慧人社APP上均可自行下载打印职称证书,并提供职称证书信息查询。

七、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及《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年度评审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对各评委会的职称政策执行、参评材料审查、评审评议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员,无论是否通过复核进入评审程序或通过评审,一经发现一律按照《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记入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做好政策解读,规范评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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