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规〔2025〕22号
颁布时间:2025-12-31 19:09:49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云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20〕49号),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遴选、评审、公示,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到期前,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的重要参考,若继续实施,则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省本级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家、省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纳入国家级的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省委宣传部负责推动的由省级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打造、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文化与金融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市场拓展、文化产业相关基础管理项目;三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向文化产业相关政府投资基金注资。
第六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用于支持由州(市)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县域文化产业整体提升项目、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报、分配及预算下达: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级部门(单位)及各州(市)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州(市)宣传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和本地区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委宣传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三)省委宣传部做好项目征集和储备工作,依规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拟支持的项目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后(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除外),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每年预算编制“一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
(四)省财政厅审核省委宣传部申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形成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五)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六)州(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八条 向文化产业相关政府投资基金注资,由省委宣传部按规定报批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出资需求,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安排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不能相互调剂。确需调剂的,按预算调剂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类经费支出,房地产开发、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各州(市)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事前论证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同步分解下达,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以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省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关省级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单位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省本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项目,由州(市)宣传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经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州(市)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每年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流程控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州(市)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9〕3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