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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预)发﹝2025﹞418号

颁布时间:2025-12-26 17:38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是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具体要求,是推进财政科学管理,向内挖潜增效的有力举措。当前,我区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重点税源行业增长缓慢,非税收入挖潜空间收窄,自身财政收入增长仍将处于低位;稳就业、保民生、促消费、扩投资等重点领域支出需求不断增长,加剧财政紧平衡态势。因此,各级财政要坚持做大增量和做优存量并重,通过研究出台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结转结余资金收回机制,规范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等措施,有效避免资金闲置沉淀,缓解财政运行压力,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

二、采取务实措施严控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各级财政要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加强项目预算必要性、合理性审核,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力求从预算编制源头严控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年度执行中,要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函告督促。要压实部门(单位)支出责任,督促其采取多种措施提升预算支出率,减少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对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要适情缩减当年预算安排总额。对批复到部门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结余资金的,经单位申请和同级财政审批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同时,各级财政在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加强对结存指标的清理,对可结转可不结转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再结转,对需要结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必须编入下年度预算,未编入预算的结转资金,视同放弃使用,按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要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关于预算安排与预算年度匹配要求,对保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开展的各类专项业务费和工作经费原则上于年终全部收回,不再结转使用。

三、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收回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集中清理和不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定期清理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清理工作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对因政策变化无需执行的项目预算且部门申请交回资金的,各级财政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支出目标未完成等原因拒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收回。债券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交回财政,并按照债券资金管理规定调整使用。对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或上级财政按照规定直接调剂使用;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同级财政可收回统筹使用。上一年度未用完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财政。“三公”经费原则上仅限当年使用,结转资金全部收回。要会同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加强对部门(单位)实有账户资金监管,及时清理收回实有账户结转结余资金。

四、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盘活使用。各级财政要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盘活使用,避免从部门(单位)沉淀转为财政沉淀,影响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项目资金结转审核,除科研经费外,未经同级财政审批同意,不得改变结转资金用途;安排的结转资金,要加快执行进度,避免再次形成资金沉淀。从严控制结转资金调剂,经财政审批后,允许同类科目同方向调剂使用;未满两年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已交回财政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中,需继续支付的项目尾款和质保金、在建工程项目资金,可按原项目重新申请和安排使用。严格落实预算追加与结转结余资金挂钩机制,对部门提出的预算追加事项,优先通过统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和财政已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解决。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结转结余资金。

五、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要定期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检查,核查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按用途使用,有无闲置、沉淀和挪用等情形,对资金规模较大,结转年限较长的项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盘活;对支出进度慢、盘活不力的部门(单位)要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监管,实时监控资金动态,及时发现异常并预警。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闲置、浪费的,要采取收回资金、调减预算等限制措施,督促其加强资金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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