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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5-11-28 15:18:02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等有关规定,现修订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2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关于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会议定点场所是指为满足党政机关举办会议需要,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我省范围内确定的一定数量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举办之外,其余均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各地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辖区范围内会议定点场所,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自行确定或商省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各县(市)范围内会议定点场所。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举办会议所需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含电信运营商对外提供服务的会议室)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和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不对外收费的财政全额供给单位除外)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级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执行中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不得采购豪华套房。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具备提供线上会议服务能力的场所,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审核结果。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三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六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或修订全省会议定点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二)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网上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在变更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财政部。

(四)督促省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五)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内容参照第十七条)报送省财政厅。

(二)制作发放会议定点场所标牌(样式见附件)。

(三)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四)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五)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六)协议期满的当年10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情况及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

(七)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审批管理、财务报销等制度。

(二)依据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线上会议的费用清单(签署服务合同的一并提供相关合同)等凭证,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会议费。

(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于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负责在协议期内按照约定提供会议服务,具体包括:

(一)所提供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二)会议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连同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相关凭证资料,及时向会议举办单位提供。

(三)开具发票应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名称一致。

(四)挂示财政部门制发的会议定点场所标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和人数、开具虚假发票、提供超出协议范围的服务等,不得违规报销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出台具体规定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豫财行〔2015〕18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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